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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实施细则 | |||||||||||||||||||||||||||||||||||||||||||||||||||||||||||
| 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08-2-16 8:30:55 点击数:4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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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规范和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补助费是中央财政、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苗正常生长、造成灾害的病、虫、鼠(兔)和植物等。林业有害生物种类主要包括:松材线虫病、松毛虫、杨树枝干害虫、杨树食叶害虫、杨树病害、竹类害虫、森林鼠(兔)、美国白蛾、萧氏松茎象、日本松干蚧、松突圆蚧、薇甘菊等。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指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四条 补助费安排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地方投入为主,中央、省财政补助为辅; (二)优先治理危险性、突发性和潜在危害大的种类; (三)突出生态区位,适当向经济欠发达的市、县(区)倾斜; (四)鼓励使用无公害防治措施。 第五条 补助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购置防治药剂、药械、工具的开支; (二)除害处理的人工补助费; (三)治理区检疫检验的材料费、小型器具费; (四)防治新技术示范推广、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及测报点建设补助。 第六条 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县林业部门,联合向省财政、省林业部门上报补助费申请报告和防治预案。黄山、九华山风景区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林业部门联合向省财政、省林业部门上报补助费申请报告和防治预案。 防治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灾害名称、受灾面积、区域范围、严重程度、发生原因分析、防治措施、自行治理及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等。 第七条 省林业部门根据全省各级森防机构和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点监测预报的灾害情况,对各地报送的防治预案,以市、县(区)为单位进行审核,结合实际情况抽取一定的申请单位和危害发生现场进行核实,确需中央、省财政给予补助的,向省财政部门提出补助费分配建议。 省财政部门根据市、县(区)上报的申请报告、防治预案以及省林业部门提出的补助费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后,确定补助方案,下达补助费,抄送市、县(区)林业部门。 第八条 补助费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首先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危害面积、种类、寄主、技术和治理等系数计算总评定系数,确定中央财政、省财政是否给予补助(详见附件1)。当总评定系数大于或等于55时,再通过相关系数计算补助费的安排数额(详见附件2)。 第九条 根据中央财政、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费数额,各地应结合当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严格按照补助费使用范围统筹安排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费的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凡属于政府采购的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 补助费是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和除治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助费的单位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林业病虫害防治补助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2〕91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附件2: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计算公式 Wns = A× Wn = 其中: Wns:分配给n县(市、区)的s项补助费,n为所计算县(市、区)的序号,s为n县(市、区)的补助项目序号; A:全省某次补助费总额; Bns:n县(市、区)的s项补助费系数; C:n县(市、区)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管理系数及财政状况,一般为0.70~1.30; D:校正系数; Wn:分配给n县(市、区)的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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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来源:宿州林业信息网 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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