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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证》签发
《植物检疫证》签发

更新时间:2008-6-16 10:09:09 点击数:2 [字体: 字体颜色]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

办事程序、条件及收费标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第十七条 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像、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林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殖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机构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7.26发布。办事准备材料有《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处理通知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等。
  森检机构从受理调运检疫申请之日起,应当于十五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情况特殊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局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收费依据:财政部、物价局[1992]价费字196号
  当事人或单位向检疫机构提出申请书,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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