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填报单位:宿州市林业局 |
|
|
| 行政许可项目 |
法律依据 |
办事程序、条件及收费依据 |
实施机关 |
| 临时征占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森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20公顷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用地单位申请征用、占用林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使用林地申请表;2、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3、被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属凭证;4、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受理使用林地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部门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对建设用地申请未被批准的,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
市林业局 |
| 临时征占用林地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森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市林业局 |
| 省、设区的市所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二)检疫证明;(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符合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
市林业局 |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市林业局 |
| 审批因特殊原因需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或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场所的基本情况及设施,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及资金、人员、技术保证等情况; 2、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3、野生动物种源合法证明; 4、驯养繁殖场地权属证明; 5、资金状况证明; 6、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核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野生动物种源来源合法。 |
市林业局 |
| 审核需要猎捕国家二级和省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市林业局 |
| 审核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市林业局 |
| 审批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省二级保护以及其它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市林业局 |
| 主要林木种子生产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林木种子繁育的基本条件,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林木种子生产用地。其中生产林木良种的用地面积要在10公顷以上。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具有必要的生产设施,其中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当有晒场或烘干设备、仓储设备。 (四)具有经省及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专业林木种子生产检验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市林业局 |
| 主要林木种子经营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中经营林木良种及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注册资金应在100万元以上。 (二)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具有恒温干燥箱、人工气候箱、扦样器、天平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贮藏保管专业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市林业局 |
| 因科学研究、工程建设需要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审核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
|
市林业局 |
| 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
植物检疫条例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第十七条 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像、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林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殖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机构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7.26发布。办事准备材料有《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处理通知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等。 森检机构从受理调运检疫申请之日起,应当于十五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情况特殊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局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收费依据:财政部、物价局[1992]价费字196号 当事人或单位向检疫机构提出申请书,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市林业局 |
| 出省植物检疫证签发 |
植物检疫条例 |
市林业局 |
| 民用枪支弹药购置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2、《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猎枪弹具实行定点销售。我省的销售点在省公安厅。宿州市无销售点。 3、《办法》第15条规定:因狩猎需要购买猎枪弹具的,应当持特评猎捕证或者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购买审批单。经该野生去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同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发放猎枪弹具购买证。 4、鉴于我市是平原地区,野生动物种类较少,加之人为的捕杀,野生动物种群数量越来越少,有的都已灭绝。为贯彻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有效保护我市野生动物资源,我局已多年不办理这项业务。 |